被 告 人 晏 秀 超 诈 骗 议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秀超,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查干花镇晏家窝堡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6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3月10日被长春铁路公安处长春车站派出所抓获,2016年3月1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解回并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15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秀超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秀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5日至2月23日期间,被告人晏秀超以自家种地名义,在前郭县乌兰敖都乡程某某经营的“中化长山化肥经销处”骗走四粒红花生种子180袋,价值人民币64800元。被告人晏秀超将骗取的花生种子以普通花生果价格转卖给查干花镇“金土地农资经销商店”,所得赃款用于赌博挥霍。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晏秀超被长春铁路公安处长春车站派出所抓获。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晏秀超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曲晓光、高明海、孙丽梅、于树林证言;被害人程某某、赵某陈述及其他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晏秀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秀超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有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晏秀超辩称,犯罪事实无异议,我对买花生果的价格有异议,当时和程某某约定每斤3.5元并非程某某所说的每斤4.5元。我认罪,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至2月23日期间,被告人晏秀超以自家种地名义,在前郭县乌兰敖都乡程某某经营的“中化长山化肥经销处”骗走“四粒红”花生种子180袋,价值人民币64800元。被告人晏秀超将骗取的花生种子以普通花生果价格转卖给查干花镇“金土地农资经销商店”,所得赃款用于赌博挥霍。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晏秀超供述:2016年2月份,我因没有钱花,欲从乌兰傲都乡一化肥店主程某某处骗取花生卖些钱。电话联系程某某后,在查干花雇了一曲姓司机开的小货车用于拉花生。到店后,我和程某某约定四粒红中粒花生种子价格为每斤3.5元,每袋80斤装,经协商,程某某同意待种子全部拉完后在给货款。第一次我让司机拉走20袋花生种子,后我让司机将20袋花生种子拉到前郭县查干花“金土地”花生收购点,收购价格为每斤2.6元,这次收购点是用现金给我结账的。之后我让曲姓司机到程某某那陆续拉过六至七次花生种子,这几次我并没有亲自去拉货,为了不让程某某知道我骗他,我告诉司机“如果程某某问花生种子拉去哪了,你就说拉到董家了”,后几次都是我打电话让收购点的负责人将花生款扣除雇工司机的费用后余款打到我提供的信用社银行卡里。我从程某某那骗取了180袋花生种子,卖后得款约30000多元,付给曲姓司机车费约1000元,余款我用于赌博挥霍了。2、被害人程某某陈述:我在前郭县傲都乡当地开了一家“中化长山化肥经销处”,2016年2月15日上午10点多,晏秀超坐着一个能拉货的微型车到我种子店里,说自己家种地需要四粒红中粒的花生种子,当时约定花生种子价格为每斤4.5元。第一次拉走20袋,晏秀超说待种子拉完后统一结算货款,因为原本和晏秀超相识,我就同意他的要求且也没出具买卖花生种子的手续。后来晏秀超说因种地所需的花生种子不够,于是让微型货车司机陆续到我店拉花生种子。期间,我问司机欲将花生种子拉到哪里,司机告诉我说拉到董家晏秀超家里了。2016年2月24日我给晏秀超打电话,号码是1375671****,刚开始是关机后来是停机,我给此号码充费30元,电话打通后却无人接听,发信息也不回,我意识到事情不对劲,就往晏秀超家里打电话索要货款,他妈妈说晏秀超并没有往家里拉过花生种子,也不知道晏秀超买花生种子的事情,并且他家里花生种子还很多。我知道被晏秀超骗了,于是我开始联系给晏秀超拉花生种子的司机,电话接通后司机告诉我他也不能联系上晏秀超,且从我店所拉的花生种子其实都拉到金土地种子店了。我又给金土地种子店打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个女的,她说这几天有一个28、29岁的男生和一个挺胖的开微型车男子去她们店卖的花生种子,每斤价格分别是2.4元、2.6元。被晏秀超所骗取的花生种子每斤4.5元,共计180袋,花生款共计57600元,于是我到公安机关报案了。3、被害人赵某陈述:我是程某某的妻子,2016年2月15日上午10点多,晏秀超坐着一个微型车且后面带个小车厢能拉货的车到我店里,说因种地需要一些四粒红中粒花生种子,我们约定价格为每斤4.5元,当时我让晏秀超给我们出具买卖手续,晏秀超说不需要出具手续,待种子全部拉回家试完发芽率就给我钱,考虑我丈夫程某某和晏秀超原本就认识,我就同意了。第一次拉走20袋花生种子,第二天晏秀超打电话说花生种子不够,因为他有事不能来,让司机再来拉花生种子,这次又拉走20袋,第三次拉花生种子时候,我们问司机将花生种子都拉到哪里,司机说都卸到董家晏秀超家里了,之后司机陆续来我店拉花生种子,一直到2016年2月23日全部拉完,共计拉走180袋花生种。后来我丈夫程某某联系不上晏秀超,就往晏秀超家里打电话索要货款,他妈妈说晏秀超并没有往家里拉过花生种子,也不知道晏秀超买花生种子的事情,并且他家里花生种子还很多。我们知道被晏秀超骗了,于是我们开始联系给晏秀超拉花生种子的司机,电话接通后司机告诉我丈夫,他也不能联系上晏秀超,且从我们店所拉的花生种子其实都拉到金土地种子店了。我丈夫程某某又给金土地种子店打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个女的,她说这几天有一个28、29岁的男生和一个挺胖的开微型车男子去她们店卖的花生种子,每斤价格分别是2.4元、2.6元。被晏秀超所骗取的花生种子每斤4.5元,共计180袋,花生款按照成本计算共计57600元,于是我们到公安机关报案了。4、证人杨某某证言:我在乌兰傲都街里程某某夫妇开的中化长山化肥经销处看屋打更,2016年正月初九前后,晏秀超坐着一辆灰白色半截车到程某某店里,我也在店里,晏秀超说他家种地需要白城中粒花生种子,当时晏秀超和程某某夫妻协商的价格,好像每斤是4.5元。晏秀超说待花生种子试完发芽率一起结算花生款,也没有出具买卖手续。种子连着拉,每次都是第一次来拉货的那个车,仅第一次晏秀超是亲自到店拉花生种子,其余几次晏秀超都没有到店。期间,我问司机种子都拉到哪里,司机说都拉到董家晏秀超家里了。程某某卖给晏秀超180袋花生种子,每袋80斤,经过我手付出的花生种子大约100袋,其余都是程某某在店里付的货。5、证人曲晓光证言:我是查干花镇稿个体运输的,开一台微型货车,2016年2月16日一个叫晏秀超的人雇我去乌兰傲都乡政府所在地的一家花费种子店拉花生果,装了20袋花生果,2016年2月17日我和晏秀超去查干花镇金土地花生收购点卖花生果,每斤2.5元或2.6元,晏秀超给我120元车费。第二次拉了20袋,晏秀超也是卖给金土地商店,给我运费120元,20号、21号我们又连续去了两趟,每次25袋,这两次每次给我运费150元,22号我们去了2台车,一共拉回37袋,每台车运费150元,最后一车是23号拉的,回来以后金土地商店看花生果不好就没收,之后我们又回乌兰傲都乡,然后在浩勒宝村又装了28袋,也同样卖给了金土地商店,给我运费400元。在拉第二车花生果时候,晏秀超告诉我如果有人问花生果去向,就说拉到董家了。6、证人高明海证言:我是前郭县乌兰傲都乡农民,我有一辆凯马锐凌车,平时在查干花镇内出租拉货。2016年2月份的一天,曲晓光打给电话给我说去前郭县乌兰傲都乡一家种子化肥店拉花生果,曲晓光和雇主商讨后给我运费150元,我车当时拉了20袋花生果,曲晓光的车好像拉了17袋,我们把花生果都拉到查干花镇金土地花生收购点卖了。7、证人孙丽梅证言:我在前郭县查干花镇与别人合开一家金土地农资经销店,卖农药,平时也收购花生,一天查干花镇晏家窝堡董家屯的晏秀超和一个胖司机到我店里,当时和他说,我只收花生果往外卖,不经营种子,晏秀超同意出卖花生果,后陆续六、七次用小车拉来一些花生卖给我们了。2016年2月17日晏秀超卖给我们花生果1592斤;2月18日我们收购1588斤;2月20日我们收购花生果1991斤,2月21日是1999斤,以上几次我们均按照每斤2.6元收购;2月22日收购花生果2962斤,每斤2.5元收购;2月23日收购花生果2219斤,每斤收购价格是2.4元。开始时候晏秀超随车一起来,后几次晏秀超说有事忙,由胖司机自己开车来卖,其中一次是2016年2月22日,一起来了两个小半截车来卖的花生果。由司机检斤,之后我们按照晏秀超指示按照每车花生果运费200元给司机结算,花生果余款打到由晏秀超提供的信用社的卡里了。8、证人王树林证言:我在前郭县查干花镇与孙丽梅合开一家金土地农资经销店,卖农药,平时也收购花生,2016年2月17日大约11点多,晏秀超坐着一辆银灰色小半截车来卖花生,孙丽梅说我们按照标准收花生果,看货后,双方约定价格为每斤2.6元,这次晏秀超出卖花生果是1592斤。第二天中午晏秀超和昨天开车的司机又到我店里,这次我们收购花生果是1588斤;2月20日我们收购花生果1991斤,2月21日是1999斤,以上几次我们均按照每斤2.6元收购;2月22日收购花生果2962斤,每斤2.5元收购;2月23日收购花生果2219斤,每斤收购价格是2.4元。开始时候晏秀超和车一起来,后几次晏秀超说有事忙,由司机自己开车来卖,其中一次2016年2月22日,一起来了两个小半截车来卖的花生果。由司机检斤,之后我们按照晏秀超指示司机车费从花生款扣除,让我们直接给司机结算,花生余款打到由晏秀超提供的信用社卡里了.9、办案说明1份,证实前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乌兰图嘎中队在办理程某某被诈骗案过程中,被告人晏秀超交代其诈骗所得赃款被其赌博挥霍。10、(2014)宁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白城市监狱狱政科情况说明各1份,证实被告人晏秀超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6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11、长春市第三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1份,证实被告人于2016年3月10日被长春铁路公安处长春车站派出所抓获的事实。12、破案经过1份:证实被告人系网上通缉人员,2016年3月11日被前郭县刑警大队解回并刑事拘留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秀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晏秀超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晏秀超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晏秀超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前科综合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晏秀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晏秀超向被害人程某某、赵某返还花生款人民币6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徐宏杰
审判员 胡方权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