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申3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翁秀凤,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再审申请人翁秀凤因与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其他争议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行终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翁秀凤申请再审称: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虽然声称是对申请人进行刑事拘留,但滥用职权,违反基本的法律规定,且没有向申请人及其家属出示任何盖有公安局公章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作为一个行政机关,不排除其拘留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并指令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翁秀凤所诉行为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不予立案正确。综上,翁秀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翁秀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焱
审 判 员 何成龙
代理
审判员 林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