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恢11号刘丽娜,女,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孙世文,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胡春生,男,汉族,住所地九台市团。刘丽娜、孙世文与胡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九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工资账号存款,经双方当事人自动结算尚欠2.446元。故本次执行人民币2.446元(已兑现),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九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