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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恢11号

刘丽娜、孙世文与胡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恢11号刘丽娜,女,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孙世文,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胡春生,男,汉族,住所地九台市团。刘丽娜、孙世文与胡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九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工资账号存款,经双方当事人自动结算尚欠2.446元。故本次执行人民币2.446元(已兑现),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九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