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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4民初248号

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平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4民初248号原告平某某,女,1985年7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3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陵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愿和好,原告平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红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