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财保19号
申请人:徐甲玉,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9日,住淅川县。
被
申请人:杨德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3日,住淅川县。
被
申请人:周国会,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6日,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杨德华妻子。
被
申请人:张建勋,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2日,住淅川县。
申请人徐甲玉与被申请人杨德华、周国会、张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甲玉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价值18.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甲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德华、周国会、张建勋价值18.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