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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财保19号

徐甲玉、杨德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甲玉,杨德华,周国会,张建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财保19号

申请人:徐甲玉,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9日,住淅川县。

被

申请人:杨德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3日,住淅川县。

被

申请人:周国会,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6日,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杨德华妻子。

被

申请人:张建勋,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2日,住淅川县。

申请人徐甲玉与被申请人杨德华、周国会、张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甲玉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价值18.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甲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德华、周国会、张建勋价值18.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