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6行初91号

孙海涛、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涛,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初91号原告孙海涛,男,汉族,1987年4月4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93号。法定代表人章一民,局长。委托代理人谢东杰、牛喆,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孙海涛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行政监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海涛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海涛负担。

审 判 长  王呈虹

代理

审判员  宋 歌

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章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