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初91号原告孙海涛,男,汉族,1987年4月4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93号。法定代表人章一民,局长。委托代理人谢东杰、牛喆,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孙海涛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行政监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海涛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海涛负担。
审 判 长 王呈虹
代理
审判员 宋 歌
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章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