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496号原告重庆可孚勒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76号4幢1-68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9701-8。法定代表人白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华强,男,汉族,1975年7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回。被告重庆菁洋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路388号天邻风景18号、19幢商业用房。法定代表人姚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可孚勒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华强、重庆菁洋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可孚勒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元289,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重庆可孚勒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