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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1346号

黄某与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黄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民终1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安乐。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黄某在原审请求:依法判令变更女儿徐某茹由黄某抚养,徐某支付自2008年12月以来的抚养费27900元以及每月抚养费300元至女儿徐某茹18周岁为止。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5)叶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黄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8日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2月4日,原、被告经叶县人民法院以(2008)叶民一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女徐某茹(于××××年××月××日出生)由被告徐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生女徐某茹先随被告徐某生活,后大部分时间一直跟随原告黄某生活。判决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均又与他人结婚,并都生育两个子女。在审理中,徐某茹表示今后愿意随原告黄某生活。原审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生女徐某茹虽然由被告徐某抚养,但判决后大部分时间基本上是由原告黄某照顾徐某茹的一切起居,且现在徐某茹也愿意随原告黄某生活。故原告黄某要求变更生女徐某茹的抚养权,本院应予准许。原告黄某请求以前抚养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要求被告徐某支付以后其女的抚养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结合双方均又与他人结婚并生育子女的情况,以每月150元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生女徐某茹由原告黄某抚养;

二、被告徐某自2016年1月起每月支付其女徐某茹抚养费150元,直至其18周岁时为止;其中2016年的抚养费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以后每年的抚养费1800元于当年的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

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50元,被告徐某负担50元。黄某上诉称,2008年12月因两人感情不和经叶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徐某茹判归徐某抚养,抚养费由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女儿徐某茹实际由黄某抚养至今,徐某一直没有支付女儿徐某茹的抚养费27900元及每月抚养费300元,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徐某辩称,2008年叶县人民法院判决其二人离婚后,婚生女徐某茹判给徐某抚养,一直抚养到2岁多,后来黄某将徐某茹私自抱走,没要回来,就让黄某抚养,徐某对原审判决不服,但没提起上诉。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在2008年徐某与黄某离婚时,虽然判决其婚生女由徐某抚养,但之后大多时间徐某茹随其母黄某生活,原审法院判决徐某茹由黄某抚养,更有利于儿童成长和身心××本院应予支持。黄某请求以前的抚养费279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当地收入与实际生活情况,原审判决徐某支付徐某茹抚养费每月150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黄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瑞英

审判员  万军涛

审判员  谢小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任春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