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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民初355号

广西德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覃适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德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覃适昌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355号原告广西德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新兴工业生产基地兴泰路1号。法定代表人甘捷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永坚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适昌,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月20日待裁事项:原告广西德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158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905元,由原告广西德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巍

代理

审判员  覃晓薇

人民陪审员  李耀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周超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