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355号原告广西德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新兴工业生产基地兴泰路1号。法定代表人甘捷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永坚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适昌,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月20日待裁事项:原告广西德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158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905元,由原告广西德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巍
代理
审判员 覃晓薇
人民陪审员 李耀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周超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