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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催3号

勉县汉格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与苏州东涛自动化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勉县汉格冶金辅料有限公司,苏州东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催3号申请人勉县汉格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下称勉县汉格)。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镇马营村*组。法定代表人赵志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饶纱。申报人苏州东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苏州东涛)。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侯先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勉县汉格因丧失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苏州东涛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勉县汉格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或申报人苏州东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黄志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