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283号
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峰,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芳春,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波,女,汉族,1986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牛家河,男,汉族,1964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波、牛家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2元,免交。
审判员 庞媛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