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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283号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于波、牛家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波,牛家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283号

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峰,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芳春,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波,女,汉族,1986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牛家河,男,汉族,1964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波、牛家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2元,免交。

审判员  庞媛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