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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刑初72号

赖建荣开设赌场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赖建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2刑初72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建荣,绰号“鳌拜”,男,1976年1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赣州市。曾因犯抢劫罪、流氓罪、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6月9日被原赣州地区(现为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6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赣州铁路公安处抓获,同日寄押于赣州市看守所,2015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建荣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魏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建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3月30日,被告人赖建荣在其堂哥赖某某家中,即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赤珠村桑芫下组开设赌场,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赖建荣租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宝葫芦农庄一别墅,在别墅内开设赌场,两处均由被告人赖建荣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容留他人以“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2015年3月30日下午,公安机关查获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赤珠村桑芫下组的赌场,抓获涉案人员12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4007元。被告人赖建荣共计获利人民币10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建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赖某某、钟某某等24人的证言、证人李某乙、蔡某某、徐某、谢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释放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赖建荣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建荣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和经营赌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建荣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建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建荣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赖建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何绍荣

人民陪审员  张宸龙

人民陪审员  邹兴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曾荣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