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龙执字第265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新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中年,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口保税区际中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法定代表人张廷玉,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春生,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保税区际中药业有限公司、郭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案外人吴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飞
审判员黄健雄
审判员张汉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吴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