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378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白渝陵。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崇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丽萍。
原审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陵萍机械厂。
上诉人白渝陵、重庆崇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丽萍、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陵萍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法民初字第13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上诉人白渝陵、重庆崇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白渝陵、重庆崇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白渝陵、重庆崇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静
审 判 员 余华
代理
审判员 谢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