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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财保130号

宋宝苓与寇铭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宝苓,寇铭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财保130号申请人宋宝苓,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王金贤,东宁县东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寇铭仁,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申请人宋宝苓以被申请人寇铭仁欠其借款300000元逾期未还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寇铭仁名下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寇铭仁在东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货币补偿款。申请人宋宝苓已为本案保全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寇铭仁名下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一栋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寇铭仁在东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货币补偿款;

二、查封申请人宋宝苓所有的并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一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解本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