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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358号

吕先强与陈秋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先强,陈秋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58号

原告:吕先强,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陈秋羽,女,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吕先强与被告陈秋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27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2000元,约定2015年7月15日前归还,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12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但后期被告仅偿还原告1000元,尚欠11000元借款未予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偿还被告借款本金11000元,并按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又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先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童 辉

代理

审判员  漆梦圆

代理

审判员  杨友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