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刑初41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5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飞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住云南省宣威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6)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王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盘龙区大波村639号出租房内4楼云南飞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宿舍,盗窃得被害人赵某某的恒丰银行银行卡一张。同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大波村村口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自助取款机上取走卡内现金人民币1700元。2016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盘龙区大波村出租房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孙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之间定罪量刑。庭审中,被告人孙某某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盘龙区大波村639号出租房内4楼云南飞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宿舍,盗窃得被害人赵某某的恒丰银行银行卡一张。同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大波村村口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自助取款机上取走卡内现金人民币1700元。2016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盘龙区大波村出租房被民警抓获。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某的家属代孙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700元。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说明,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侦查等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悔罪、退赔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丽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陶苏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