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特155号
申请人:周志伟。
申请人:李秋延。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志伟、李秋延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董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志伟、李秋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12日经宁波市北仑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周志伟支付李秋延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药费3208.90元、误工费4704元、护理费320元、交通费150元、车物损失80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合计9302.90元;
二、上述款项周志伟已于2016年5月12日付清,此后双方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董 怡二〇���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舒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