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2214号
原告:敬金,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杭州金钟花样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邵小明。
第三人:上海大企包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蒋祖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敬金与被告杭州金钟花样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敬金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敬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敬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吉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贾昱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