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91刑初85号公诉机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再强,男。被告人李再强曾因犯流氓罪,1983年10月25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9年6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再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1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再强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权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再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再强采用钥匙别锁等方式,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怡园广场北侧、蟠桃山路、开发区中学门口等地,单独或与隋某某(另案处理)结伙盗窃他人自行车,共计盗窃作案九起,盗窃自行车九辆,并将盗得的自行车销赃。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共计人民币217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3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李再强在怡园广场北侧,盗窃褚某某的劳迪士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0元。2、2015年8月9日,被告人李再强在蟠桃山路万隆浴池门口,盗窃王某的飞鸽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0元。3、2015年8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李再强在怡园广场北侧,盗窃刘某某的蓝色自行车一辆。4、2015年9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李再强在蟠桃山路万隆浴池门口,盗窃钱某的富士达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5元。5、2015年10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李再强在开发区中学门口,盗窃陈某的飞鸽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60元。6、2015年10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李再强在怡园广场北侧,盗窃白某某的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0元。7、2015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李再强在开发区中学门口,盗窃毛某的飞鸽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15元。8、2015年1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李再强在蟠桃山路建设银行门口,盗窃张某的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40元。9、2015年1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李再强、隋某某结伙在怡园广场北侧,盗窃李某某的劳迪士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再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监控视频资料及截图;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再强供述;同案参与人隋某某供述;证人陈某、褚某某、王某、刘某某、钱某、白某某、毛某、张某、李某某、权某某、魏某某等人证言;扣押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再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者与他人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再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予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再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前科情况,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再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永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金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