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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8109号

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王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8109号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顺达商业广场1幢517室。法定代表人吕中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朝思,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国平。

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人员王加宏独任审判。

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加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晓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