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184号原告丁字林,农民。被告黄石市金港商贸有限公司金港量贩店,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市延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37924670y。代表人周卫星,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小亚,该店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字林与被告黄石市金港商贸有限公司金港量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字林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元(已减半),由原告丁字林负担。
审 判 长 周 雷 刚
人民陪审员 ��靖宏
人民陪审员 李 乔 乔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海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