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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执459号

周卫卫没收财产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5执459号被执行人周卫卫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阳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白色标致308轿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济阳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刘长星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秦时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