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1493号
原告:陈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超,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文俊。
原告陈伟与被告黄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黄文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4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17日,被告黄文俊向原告陈伟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原告于当日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支取现金人民币350000元交予被告,被告同时出具借条、收条确认收到上述款项。然借款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文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伟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4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80元,由被告黄文俊负担;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丽燕
人民陪审员 徐时海
人民陪审员 王守南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沈琛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