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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执恢48号

金在清与郭廷顺、徐淑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在清,郭廷顺,徐淑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1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金在清。

被执行人:郭廷顺、徐淑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4)郎民一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以(2015)郎执字第0028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郭廷顺名下位于郎溪县经济开发区合力安居商住楼3号1-6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地权郎溪字第000066**号)。进行了查封,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郭廷顺名下位于郎溪县经济开发区合力安居商住楼3号1-6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地权郎溪字第00006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曙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