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870号
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招商银行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宫为军,董事长。
被告: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31层B-31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被告: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水淮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马秀莉,总经理。
被告:王军。
被告:杨淑娟,女,1973年10月20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李雅斯,女,1982年4月14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包睿,男,1986年7月1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担保公司)诉被告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王军、杨淑娟、李雅斯、包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创新担保公司于2016年6月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王军、杨淑娟、李雅斯、包睿银行存款2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创新担保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王军、杨淑娟、李雅斯、包睿银行存款2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胡 玲
人民陪审员 贾 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许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