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708号之一原告尚永生。委托代理人杨慧美,邹平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韩治涛。被告王维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永生与被告韩治涛、王维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永生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永生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共计295元,由原告尚永生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袁翠霞
人民陪审员 徐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迎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