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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723号

冯桂祥与朱成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桂祥,朱成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723号原告冯桂祥,男,汉族,农民。被告朱成胜,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桂祥与被告朱成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桂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冯桂祥承担。

审判员  孟凡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