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723号原告冯桂祥,男,汉族,农民。被告朱成胜,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桂祥与被告朱成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桂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冯桂祥承担。
审判员 孟凡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