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718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08号。负责人张益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毛俊颖,江苏卓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玲亚,江苏卓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伟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与被告范伟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范伟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撤回对被告范伟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沈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秦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