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924-3号原告王传祥。被告王增龙。被告临朐鹏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骈邑路2929号。法定代表人王增龙,经理。被告牟刚。2015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5)临法民初字第92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5年11月17日,��院作出(2015)临法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传祥的诉讼请求。2015年12月31日,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临朐鹏翔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5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宗树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