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321民初219号

周恩臣与李继云、胡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1民初219号原告周恩臣。委托代理人王东继,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云。被告胡淑清。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恩臣诉被告李继云、胡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恩臣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恩臣以搜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恩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7元,减半收取2418.5元,公告费710元,由原告周恩臣负担案件受理费2418.5元、公告费71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退回原告周恩臣案件受理费2418.5元)。

审判员 陈 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闫春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