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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执220号

陈岩与王晓梅、李延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岩,王晓梅,李延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陈岩,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王晓梅,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李延东,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人陈岩申请李延东、王晓梅民间接待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4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岩于2016-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43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庄玉伟

审判员  倪志搏执行员  史新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育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