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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1277号

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诉赵苗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赵苗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1277号原告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泉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苗毅,女,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苗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57元,减半收取1279元,由原告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