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245号原告刘某。被告某保险公司。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杨桂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