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661号原告皮嫣。被告天津百草厅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河南路47号。法定代表人王诤,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皮嫣与被告天津百草厅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因其与被告已通过和解解决纠纷,故向法院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皮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皮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左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贾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