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终8705号

深圳市依仕高服装有限公司与夏根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依仕高服装有限公司,夏根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87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依仕高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寤生。委托代理人朱大清。委托代理人彭定榜,广东荣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根明。委托代理人薛书峰,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依仕高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仕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根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依仕高公司向被上诉人夏根明支付2013年7月16日至2015年6月期间加班费差额39231.42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000元,上诉人依仕高公司在二审期间确认其对一审判决中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式以及被上诉人夏根明的具体平均工资数额认定、具体工作期限认定等事实均无异议,仅认为原审法院酌定的工作时间(每月26天,每天上班12小时,法定节假日没有加班)过长。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酌定的具体工作时间没有超过合理的范围,本院没有更改的必要及依据。上诉人依仕高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上诉人依仕高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依仕高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张  永  彬

审判员 王  晋  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媛媛(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