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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刑初291号

楼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事人
楼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11刑初291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楼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顾海峰,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6]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楼某在其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秀街皇马公寓1幢702室的家中通过淘宝网账户“yyx8×××34”购入假冒“波司登”品牌蚕丝被、羽绒被,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出售给施某、施雪凤、吴某甲、邱某、陈某、王某、吴某乙、孙某、刘某等人,销售金额合计50000余元。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楼某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蚕丝被10条、羽绒被9条、包装盒20个。在审理阶段,被告人楼某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楼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账目明细、交易明细查询、淘宝交易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施某、郑某、姚某、吴某甲、邱某、陈某、王某、吴某乙、孙某、刘某、夏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50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楼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楼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仁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丽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