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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469号

申请人王白云与被执行人魏晓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白云,魏晓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69号申请人王白云,女。被执行人魏晓波,男。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申请人王白云与被执行人魏晓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眉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白云于2016年6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案款18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将案款完全履行,申请人如数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民初00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舰舟

审判员  同列红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粉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