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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7民初853号

张国荣、宁亚娟等与刘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迁西营销服务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荣,宁亚娟,刘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迁西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初853号

原告:张国荣。

原告:宁亚娟,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刘刚。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迁西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李雪松,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景忠西街299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国荣、宁亚娟于2016年6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荣、宁亚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荣、宁亚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韦景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纪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