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财保78号申请人金牛区鑫皓瑞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180号1层。经营者梁平,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叶明军,文曦,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余晓琴,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固驿镇龙庵村*组。被申请人邛崃市贸易区川藏物资配送中心。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东虹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梓宗,经理。被申请人王梓宗,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金牛区鑫皓瑞建材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邛崃市贸易区川藏物资配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牛区鑫皓瑞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邛崃市贸易区川藏物资配送中心、王梓宗所有价值在2824796.88元范围内财产进行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执行财产线索(详见财产线索清单)。金牛区鑫皓瑞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梁平和担保人余晓琴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永泰路88号38栋1楼1号的房屋(权证号:监证0465292,监证0465293,业务件号:权2267721,建筑面积338.76平方米)一套,作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在价值2824796.88元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人邛崃市贸易区川藏物资配送中心、王梓宗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准许对申请人金牛区鑫皓瑞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梁平和担保人余晓琴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镇××路××楼××号的房屋(权证号:监证0465292,监证0465293,业务件号:权2267721,建筑面积338.76平方米)一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审判员 许���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孟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