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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244号

申请人李付与被执行人宽城上院矿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付,宽城上院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244号申请人李付。被执行人宽城上院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雅君职务经理申请人李付与被执行人宽城上院矿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5)31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5)314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张玉良

审判员 李文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宗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