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281执0568号 申请执行���江阴市康源染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42418-6,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长东村吴家坝50号。 法定代表人程兴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振,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乔斯职业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63198-6,住所地扬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牧羊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唐春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春奇,男,197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蔡子艳,女,1977年4月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康源染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乔斯职业服装有限公司、唐春奇��蔡子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康源染整有限公司申请,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5)澄长商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江苏乔斯职业服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康源染整有限公司定作价款397727.6元,承担违约金5000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5695元。被执行人唐春奇、蔡子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6年2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本案执行标的以403500元结算,此款由被执行人江苏乔斯职业服装有限公司、唐春奇于2016年3月至5月每月30日前支付江阴市康源染整有限公司10万元,2016你年6月30日前支付103500元,本案执行费67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康源染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康源染整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江苏乔斯职业服装有限公司、唐春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闵永刚 执行员 徐建国 执行员 卢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