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961号
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何建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广,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继军,该公司职员。
被告:丁源,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返还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单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