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465号
原告:靳喜红。
被告:王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喜红诉被告王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喜红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靳喜红承担。
审判员 万晓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浩飞 来自
原告靳喜红诉被告王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465号
原告:靳喜红。
被告:王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喜红诉被告王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喜红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靳喜红承担。
审判员 万晓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浩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