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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465号

原告靳喜红诉被告王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靳喜红,王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465号

原告:靳喜红。

被告:王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喜红诉被告王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喜红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靳喜红承担。

审判员  万晓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浩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