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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2716号

郑尧琴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郑尧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2716号原告郑尧琴,居民。委托代理人宋相根、胡万楼,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马南路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尧琴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尧琴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尧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尧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尧琴负担。

审 判 员  安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周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