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778号
原告:宋喜成。
委托代理人:王贵良,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明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喜成与被告李明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喜成于2016年6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明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喜成撤回对被告李明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宋喜成负担。
审判员 张大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魏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