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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民初778号

原告宋喜成与被告李明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喜成,李明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778号

原告:宋喜成。

委托代理人:王贵良,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明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喜成与被告李明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喜成于2016年6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明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喜成撤回对被告李明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宋喜成负担。

审判员  张大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魏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