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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27号

陈留中与袁红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留中,袁红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27号原告陈留中,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王曲凡,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红亮,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王万新、唐飞,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留中与被告袁红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留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旭东

审 判 员  孙 伟

代理

审判员  陶鹰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