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27号原告陈留中,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王曲凡,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红亮,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王万新、唐飞,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留中与被告袁红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留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旭东
审 判 员 孙 伟
代理
审判员 陶鹰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