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异2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闻伟。申请执行人长沙赛恩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伟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赛恩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闻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闻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闻伟称,根据异议人事后在网络上查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4259号],在国庆期间2015年10月3日被邮政快递以单位拒收为理由予以退回。2015年11月2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岳执字第03574号执行裁定书。2015年11月1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将异议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15年12月17日异议人在接听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甄丽君电话时,已明确告知异议人尚未收到判决书。2016年4月27日,异议人的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被划扣38830元,台州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被冻结。异议人现对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五点:
一、判决书送达地址错误,为无效送达。根据异议人回忆,异���人提供的《法院专递地址确认表》的地址为异议人身份证地址“椒江区白云山南路139号”,该地址无单位门卫,且国庆期间无人值班。异议人的工作单位地址为“椒江区白云山南路108号”,该地址有单位门卫,且刚好位于道路对面。可能因快递人员知道异议人在马路对面上班,导致送达地址错误。邮政快递单号为1009075134516,可打11××3电话查询。快递底单回执应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异议人没有委托值班室工作人员签收,该判决书为无效送达。由于受送达人不是法人,异议人没有委托值班室工作人员签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第九条相关内容,该判决书为无效送达。
三、判决书不符合公告送达时限要求。2015年9月28日长沙市中级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5年11月1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将异议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即使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也未满足六十日的公告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该判决书为无效送达。
四、国庆期间,值班室工作人员拒收,合情合理。如果值班室工作人员代为签收,法院判决文书即可生效,10月3日为国庆假期间,异议人未在单位加班,值班室工作人员拒收合情合理。
五、执法人员粗暴执法,执法过程不符合情理。异议人在二审上诉中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工资单,并提出了分期返回费用的建议,在法院庭审中也表态会执行法院判决,判决后没有隐藏转移资产,在和执行法官通话中也明确告知了尚未收到判决书,而法院执行法官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信息前未联系被执行人。在知道异议人尚未收到判决书后不去调查了解送达情况,却多次打电话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自动室、台州环境保护局生态处等相关单位恶意中伤。根据台州市兴业银行人员口头告知,湖南那边的法院来人到椒江执行,而执行人员却未联系异议人。综上,异议人认为判决书尚未有效送达,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请求:
一、裁定中止执行(2015)岳执字第03574号裁定书等相关文书;
二、撤销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系统的相关信息;
三、归还己划扣的异议人资金;
四、解封异议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异议人的损失。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长沙赛恩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闻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4)岳坪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解除2013年8月14日���沙赛恩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闻伟签订的《环评工程师聘用协议》;
二、限王闻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长沙赛恩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费100000元。王闻伟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4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生效后,长沙赛恩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案号:(2015)岳执字第0357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6年3月21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该案恢复执行,并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岳执恢字第035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闻伟的银行存款10799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07999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岳执恢字第035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王闻伟名下位于台州市尚景名苑3幢2单元501室,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台字第××号;查封王闻伟、周丹丹共有的房产一处,此房屋只需查封王闻伟的份额,该房位于台州市尚景名苑地下储蓄室4-11室,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台字第××号、台房权证台字第××号;查封3年,即2016.4.27-2019.4.26止。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岳执恢字第0357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王闻伟名下银行存款146.06元(账号:62×××66-101);冻结王闻伟名下银行存款368.20元(账号:35×××36);冻结王闻伟名下账号:12×××96)。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岳执恢字第03574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王闻伟名下银行存款38830元(账号:62×××14)。王闻伟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王闻伟填写了《法院专递地址确认表》,地址为浙���台州椒江白云山南路139号,受送达人为王闻伟。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地址于2015年9月30日向王闻伟邮寄了(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42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5年10月4日被退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王闻伟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了(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42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5年10月4日被退回,即视为送达。因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425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4)岳坪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系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异议人(被执行人)王闻伟应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综上,本院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王闻伟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闻伟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浩
审判员 吕 鸣
审判员 杨立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