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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877号

高建武、史秀芹等与王艮海、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建武,史秀芹,王燕燕,王艮海,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877号

申请人:高建武。

申请人:史秀芹。

申请人:王燕燕。

被

申请人:王艮海。

被

申请人: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井元路北陈村西。

负责人:李聚平,经理。申请人高建武、史秀芹、王燕燕与被申请人王艮海、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建武、史秀芹、王燕燕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艮海驾驶的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有限公所有的冀A×××××号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李延卫所有的鲁N×××××号车辆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有限公所有的冀A×××××号车辆。

二、依法查封担保人李延卫所有的鲁N×××××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德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帮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