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877号
申请人:高建武。
申请人:史秀芹。
申请人:王燕燕。
被
申请人:王艮海。
被
申请人: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井元路北陈村西。
负责人:李聚平,经理。申请人高建武、史秀芹、王燕燕与被申请人王艮海、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建武、史秀芹、王燕燕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艮海驾驶的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有限公所有的冀A×××××号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李延卫所有的鲁N×××××号车辆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有限公所有的冀A×××××号车辆。
二、依法查封担保人李延卫所有的鲁N×××××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德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帮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