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特字第279号申请人吴荣芝,女,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胡炜,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闻天,男,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荣芝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苏闻天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吴荣芝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吴荣芝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荣芝撤回起诉。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申请人吴荣芝负担。
审判员 闵 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菊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申请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