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一(民)特字第279号

吴荣芝与苏闻天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其他��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特字第279号申请人吴荣芝,女,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胡炜,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闻天,男,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荣芝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苏闻天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吴荣芝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吴荣芝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荣芝撤回起诉。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申请人吴荣芝负担。

审判员 闵 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菊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申请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